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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波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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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高校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大学202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以选拔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有一定学科特长或特殊才能的高中毕业生为宗旨。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1646;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点:主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梅山校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七星南路16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202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秩序和招生质量,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选拔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律监察机构、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24年总计划数为400名,分为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如下:

注:

1.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在第一学年末根据“志愿+考核”原则在专业类里选择专业,按专业招生的学生不参与专业类分流;

2.非师范类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限在“三位一体”招生专业(类)中申请转专业,师范类专业与非师范类专业不能互转(具体按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执行);

3.中外合作类专业的学生入校后不予转专业(包括转入和转出)。

第五章  报名条件与办法

第十三条 报名条件

已经参加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必须参加浙江省的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1.非特长生:报名考生须为普通类考生。采取折计分制,将考生所有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10门)成绩等第折算成分数(以下简称学考折算分),A等折计10分,B等折计8分,C等折计4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学考折算分满分为100分(省内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两门学考,取较高的一门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成绩)。报考学生所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成绩必须为C等(含)以上(成绩以2024年3月1日前取得的为准),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均为B等(含)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均为P等及以上),同时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考生的学考折算分必须达到82分及以上。

2.特长生:报名考生须为普通类考生。采取折计分制,将考生所有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10门)成绩等第折算成分数,A等折计10分,B等折计8分,C等折计4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学考折算分满分为100分(省内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两门学考,取较高的一门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成绩)。报考学生所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成绩必须为C等(含)以上(成绩以2024年3月1日前取得的为准),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均为B等(含)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均为P等及以上),同时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考生的学考折算分必须达到78分及以上,且符合专项条件之一的考生。各专项项目请在我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b.nbu.edu.cn—— “三位一体”报名系统进行查看。

第十四条 报名办法

1.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

考生在报名系统中,请根据报名条件,在非特长生、特长生中选择一个通道报名(只能选择一个,不能兼报),并在所选择的报名通道下,在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中选择一类进行报名(只能选择一类,不能兼报)。学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进行分通道分类评审(即若考生选择非特长生,则按非特长生的要求进行书面评审;若考生选择特长生,则按特长生的要求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规则见第十六条选拔程序)。

2.网上报名:报名考生登录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b.nbu.edu.cn,根据网上提示的“三位一体”报名流程进行报名,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用A4纸打印申请表。

3.材料上传: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须以扫描件或照片(要求JPG格式,务必确保清晰)上传至“三位一体”报名系统,不需要寄送纸质材料。具体材料包含如下:

(1)材料1: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的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由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2)材料2:高中阶段获奖证书、任职、参与各类活动情况等支撑材料(原件或盖有所在中学公章的复印件),非特长生上传支撑材料仅限5项;

(3)材料3:考生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不接受户口本)。

将上述材料扫描或拍照,分类上传(报名系统有分类提示)。

第十五条  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材料上传时间:2024年3月4日上午10:00至3月15日下午15:00;

2.学校书面评审时间:2024年3月16日—3月22日;

3.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时间:2024年3月25日上午10:00—4月3日下午15:00;

4.综合素质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2024年4月10日上午10:00—4月14日下午15:00;

5.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时间:2024年4月13—14日;

6.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查询时间:2024年4月24日起。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试办法与规则

第十六条 选拔程序

1.资格评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根据考生的申请材料对考生进行资格评审。

(1)对于符合非特长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非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原则上分别按照不多于各类别计划数1:8的比例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师范类”原则上按照不多于该类别计划数1:6的比例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当“非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报名人数分别大于计划数8倍(含)以上时,“师范类”报名人数大于计划数6倍(含)以上时,按照以下排序方法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

a.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b.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相同的按照学考A等科目数由多到少排序,A等科目数多者优先;

c.A等科目数相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考科目等第综合折算分数排序;

d.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第综合折算分数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等第折算分数排序;

e.以上条件均相同者,一并获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资格。

(2)对于符合特长生报名条件的考生,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直接获得参加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

书面评审结果通知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发布,考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的“三位一体”招生报名系统查询。

2.综合素质测试: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以面试为主,成绩满分为100分。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分别按照“非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计划数1:8的比例(最后一名同分均入围原则),按照“师范类”计划数1:6的比例(最后一名同分均入围原则),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3.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志愿填报、成绩合成、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七条 志愿填报

入围考生必须参加浙江省2024年高考普通类的报名和考试。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统一填报,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宁波大学”,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本章程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专业填报必须符合选考科目的对应要求(详见招生专业、计划及志愿填报对应的选考科目要求)。各报考类别之间不得跨类填报。

第十八条 成绩合成

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成绩换算公式: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5%+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成绩优先排列次序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方法同上)、高考语文成绩、高考数学成绩、高考外语成绩、高考选考科目总分、高考位次号。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与办法

专业投档办法:按照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各类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必须符合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必须符合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直至满额。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分别未达到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各类计划数的110%(按小数点进位),则录取人数分别控制在非师范类、师范类和中外合作类各类相应的志愿填报人数的85%(按小数点舍去)以内。

第二十条 录取公示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和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学校本科招生网址:http://zsb.nbu.edu.cn,咨询电话: 0574-87600233。

第八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不可弄虚作假,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向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学校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4-87600233

传真号码:0574-87609301

投诉电话:0574-87600092

招生网站:zsb.nbu.edu.cn

学校网站:www.nbu.edu.cn

微信公众号:NBU-ZSB 宁波大学招生办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宁波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211

第二十六条 此章程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同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站上公布。若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调整政策,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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